差補休期間之加班仍可申請加班費

國內出差補休期間之加班仍可申請加班費,國外除外

 

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.08.25. 局給字第0九九00二一二六一一號(99.8.25)
主旨:各機關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,如其加班時數經服務
機關覈實審認者,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,
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。
說明: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查本局 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 規定略以,自96年1 2月1日,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 間,因業務需要,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,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,得依規定請領加 班費。又該延長上班時間,除工作性質特殊者(如 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),不包含「往返路程」 、「住宿」等非執行職務時間,且需提出足資證明 事實之紀錄,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。至奉 派至國外出差人員如有加班情事,得否適用上開本 局 96年11月19 日函規定,前經本局考量公務人員 出國期間尚可能涉及轉機、跨越不同時區與赴各目 的地間所需路程等,其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認定及證 明,為避免引發爭議及造成當事人與機關之困擾, 爰於97年 3月24日以局給字第0970061142號函規定 ,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不適用上開本局96年11月19 日函相關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,宜改以其他補償 方式辦理。先予敘明
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茲考量各機關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,因業務屬性各 有不同,故渠等之加班時數亦有得明確認定及證明 之情形(例如:於出差前已排定工作時間者)。是 以,為使國內外出差人員之加班補償作法一致,同 意自99年9月1日起,各機關奉派至國外出差人員, 如其加班時數經服務機關覈實審認者,得適用本局 96年11月19日函規定發給加班費或補休假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前開本局 97年3月24日函釋與依該函所作相關函釋 規定,均自99年9月1日停止適用。
           正本:總統府秘書長、立法院秘書長、司法院秘書長、考 試院秘書長、監察院秘書長、國家安全會議、中央 研究院、國史館、最高法院、最高行政法院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、考選部、銓敘部、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、審計部、國家安全局、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、省市政府、省諮議會、直轄市議會、各 縣市政府、各縣市議會、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: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處

 
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